新矿产资源法明年7月实施 将告别“一证载两权”
矿产资源是工业的粮食和血液,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颁布实施以来,时隔近四十年第一次大修。
谈及法规修订背景,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表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消耗日益增大。同时,随着绿色低碳革命在全球的推进,对矿产资源及其控制权的争夺成为大国博弈的核心。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是建设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
“新矿产资源法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同时,较好地回应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企业对法治建设的期盼,有利于鼓励矿业投资、发展矿业新质生产力,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近日,在第三届中国矿业律师30人论坛上,在谈到新矿产资源法重要意义时,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常务副会长、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原司长鞠建华如是看法。
储量是资源型企业最核心的资产,鞠建华注意到,当前证券市场对于上市公司资源储量的披露管理还需要完善。“国外资本市场对储量披露要求非常严格,因为它体现了一个资源型企业未来发展的潜力和前景。”鞠建华向记者指出。
谈及新矿产资源法亮点,中国矿产资源与材料应用协同创新平台秘书长陈宇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都是首次在法中出现。对战略矿种及矿产资源战略储备与应急做出了规定;对矿山生态修复单独成章阐述。
同时陈宇清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产业的市场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明确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权”与“许可”分离;明确矿业权可以转让、出资抵押。
新矿产资源法对企业而言是利好消息。“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是本次修订的一大亮点,我们最近有一个案子开庭,起因是我们的勘查许可证过期了,有关部门在自然资源部勘查许可证查询系统中对该证注销了,且未书面告知程序。我们认为勘查证既有行政许可的属性,也有用益物权的属性,行政许可过期并不会导致物权消灭,新矿产资源法恰好对这部分进行了明确界定,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黄金集团资源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刘凤新向记者表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曹旭升注意到,当前矿业法治建设对专业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上升,矿业律师数量和质量的提升需求迫切,矿业律师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和关键。“这也正是推动更多法律人士和矿业法治复合型人才加入矿业律师队伍的契机。”
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
据了解,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采矿权实行的申请审批制,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配置矿业权的需要。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在山西、福建、江西等6个省(区)开展试点,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矿业权的市场化配置成为矿政管理的共识。
新矿产资源法亮点颇多,其中关于矿业权出让的规定备受瞩目。具体来看,新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魏莉华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鞠建华看来,新矿产资源法为矿业权利评估领域带来新机遇、新挑战和新要求,通过实物量和价值量评估,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整个链条的多个环节串联起来,比如,地质勘查报告编制、储量评估、矿山设计、矿山开发、价值评估和金融资本。如此以来,资源与资产、矿业与市场,矿业与资本、矿业与金融等多领域被有机地结合,为矿业高质量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专业支撑。
“矿业权评估为矿业权的转让、质押、配股和上市融资等经济行为做出参考依据。并且为矿业公司及勘查公司在重组兼并、分设、收购等重大决策中提供专业意见,帮助企业做出更加合理科学的决策。”鞠建华进一步表示,矿业权评估要确保矿业权的合理定价和交易,这有利于规范矿业权市场,防止价格操纵和市场的混乱,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原副司长朱振芳看来,新矿产资源法注重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新矿产资源法落实民法典关于平等保护物权的原则,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而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是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吸引矿业投资、繁荣矿业市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初设探矿权招拍挂制度恐将影响找矿空间的高效投放。九龙治矿导致的政令不统一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与其他主管部门管理地位不对等、相关法律效力不对等因素将影响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受访业内人士表示。
新矿产资源法打击储量报告造假行为,第七十条载明,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收回矿业权。
除此之外,新矿产资源法对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提出法律要求。魏莉华进一步指出,由于矿产资源全球空间分布客观上具有不均匀性,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是应有尽有或者能够完全满足需求。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必须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保护矿产资源是为了更科学、更合理和更有效率地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不是盲目地保存矿产资源、阻滞利用矿产资源。”会上,中国自然资源学会资源法学专业委员会主任胡德胜表示。
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
值得一提的是,新矿产资源法的另一个亮点是将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相分离。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办理登记。
2020年的民法典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长期以来,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
“实践中,矿政管理机关以行政权力侵犯矿业权人物权的行为时有发生。”魏莉华坦言。
对此,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矿业权的,应当向矿业权出让部门申请矿业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
第三十三条规定: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编制勘查、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这一规定表明,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魏莉华指出。
新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矿业权人查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或者发现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应当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它明确矿业权人对资源储量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这是从法律层面第一次来明确地质报告的责任方。过去,无论是在文件里和实务操作中确实说不清,容易产生纠纷。这次的明确规定,其法理基础是勘查单位是接受矿业权人委托的法律关系。”刘凤新如是解读。
新矿产资源法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矿业发展的核心指导原则,在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塞军看来,呼应了当前全球绿色低碳转型的趋势。不仅注重经济利益的平衡,还更加重视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